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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一年第41号公告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06-12-07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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