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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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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来料加工贸易”在俄得到较大发展。“来料加工”在俄有两种方式,一是外部来料加工,即外商将原料从国外运入,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二是内部来料加工,即外商在俄境内购买俄产原料,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两种方式获得的产品在出口时都享有一定的关税优惠。为了堵塞漏洞,俄海关专门做出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外商获得的加工产品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俄政府业务问题委员会于1999年12月7日又做出决定,建议针对“来料加工”,在税收方面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这实际上取消了优惠。 俄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的法律有:《俄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颁布),《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1999年1月颁布),《俄联邦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法》(1999年2月颁布),《关于保护有价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联邦法》(1999年3月颁布),《俄联邦租赁法》(1998年11月颁布),《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1999年6月颁布),等等。
一、投资政策 根据《俄联邦外国投资法》,除俄联邦法律另有例外规定,为俄联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不低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为外国投资者提的法定待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例外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其目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和道德原则,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权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 --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性例外即附加优惠应符合俄联邦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对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额在10%以上、并用所获得的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完全享受《俄联邦外资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国家保障包括: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保障外国投资者用各种方式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在其财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时获得赔偿;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不因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保障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俄联帮境内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使用和向俄联邦境外汇出其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保障外国投资者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联邦境内的器材和文件形式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地俄联邦境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外资法》规定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包括:可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和俄联邦税法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提供海关税费优惠;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各项优惠,有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保障并可用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外资法》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是指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约合41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最低投资额不少于1亿卢布(约合41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对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实行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联邦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在优先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后,如果俄联邦政府颁布关于调整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新的俄联法律法规或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中的税赋总额加大,或对在俄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则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修改和补充在投资项目回收期(最长不超过7年)内将不适用于执行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对于回收期超过7年的优先投资项目,如果其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俄联邦政府可延长对参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优先投资项目清单由俄联邦政府制定并公布。目前该清单尚未出台。 此外,有关特别经济区的联邦法(如《俄联邦马加特别经济区法》)为特别经济区的投资者提供了专门的关税和税收优惠,《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及其修改和补充法为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的投资者规定了较为优惠和便利的条件。
二、企业经营中所需交纳的税费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交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份×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1月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 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 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 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收: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 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关于其他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办法尚待确定。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第一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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