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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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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保国民议会通过了《外国人经营活动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该法对外国人在保投资的权力和义务等予以明确的规定。 保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企业中所拥有股份的比例不限,可以拥有0.1%的股份,也可拥有100%的股份。 保没有专设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审批手续。 如果外商有意与保私营企业(包括自然人)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外商和保私营企业只要就合资企业项目达成具体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在法院履行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即可,不需要任何行政审批。 如果外商有意向保国有企业投资,与保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双方就合资项目协议取得一致后,递交该企业所隶属行业部门和保负责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批,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在法院履行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 据保外资协会的统计,截止目前,保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7.8亿美元。自1991年至96年的六年间,保工业领域共吸引外资3.38亿美元。
一、 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 保加利亚法律保障外国投资者享受与保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即国民待遇。
二、 对外资提供以下法律保障: --如保所签署的国际条约给予外国投资者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更优惠,则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际条约规定的更优惠的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保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投资中的权利将不受在保投资之后公布的保国内法规条例有关限制方面的影响。 --对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财产,除非国家对其有特别需要,且不能通过其它方式予以满足时,不能收归国有。对收归国有的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家应按现行价格予以足额补偿。 保作为“成立多边投资保护组织公约”(MIGA)组织成员国,将为该公约成员国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护。
三、 投资领域: 在保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需国家行政部门批准,但对以下几种投资项目需预先获得批准: --生产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 --从事银行、保险业及参股进入金融和保险业。 --在边境地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购买房产和其它不动产。 --对购买上述领域里的保企业的控股股权而进行的投资。 除上述项目外,保对在其他领域里的投资基本放开。
四、 投资形式: 除现金、设备、技术外,外商投资还可为: (一) 贸易公司中的股票和股份; (二) 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有限财产权; (三)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动产的有限财产和所有权; (四) 企业的所有权和根据《国有和市政企业改造和私有化法》获得的企业部分所有权; (五) 保政府或其它法人发行的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债券、国库公债券和其它证券; (六) 对一个项目超过5年的信贷; (七) 知识产权、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发明专利、使用模型、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模型; (八) 贸易公司中货币和非货币的资本投入; (九) 租赁合同获得的权利。
五、 在保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 公司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其合部资产承担其责任,投资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所有合伙人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无限地承担连带和各自的责任。 股份公司:该公司同样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其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的责任。 (二) 审批机构: 注册公司所在地法院。 (三) 注册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列弗(按现行汇率折合约2800美元) --股份公司1亿列弗(按现行汇率折合约55600美元) --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14亿列弗(按现行汇率折合约777,777美元) --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22亿列弗(按现行汇率折合约1,111,111美元)
六、 公司注册程序: (一) 派遣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正本(译成保文并交保驻华使馆领事部认证); (二) 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的影印件(译成保文并交保驻华使馆领事部认证); (三) 将所规定的资本金存入保银行; (四) 将公司注册申请连同上述材料及银行存款证明递交法院批准(批准期限为7-30天); (五) 保法律对是否必须聘请保律师无明确规定,但如聘请律师则办理注册及法院批准相对容易一些。具体聘请律师费用当面商定。 (六) 公司注册手续费不超过300美元; (七) 在法院注册后,公司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在海关和税务管理部门获得公司编号,并将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在财政部登记备案。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在《国家报》上公布该公司成立,并由律师代为办理居留证或工作许可证。
七、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保加利亚对投入5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制订了以下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保注册的企业购买保私有化进程中的企业67%以上股份,头三年免征利润税,后二年减半征税。该法律自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有效。在该法规定生效前已购买私有化企业67%以上股份的外国投资者也将享受此优惠。 --在合资企业中外方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在合资企业中外资股份不少于50%的外国投资者也享受上述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对从事长期物资生产的投资,至少已投入一半资金(即250万美元)者,也享受此优惠。 --对雇用残疾人合作生产企业也享受此优惠。 --投资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也享受上述优惠。 --对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工艺技术、工业产权、专利、专利许可、商标、工业样品、技术诀窍等投资,其金额超过10万美元,且在5年内不得出售和转让,则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印花税。 上述优惠将保证10年内不变。
八、 投资利润的汇出及投资收回 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向保加利亚银行购买外汇并汇往境外。 --投资所得的列弗收入。 --终止投资后的清理收入。 --出售投资项目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九、 其它规定 保加利亚价格法规定,凡从事销售同人的生活和健康有关的商品的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发放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由部长会议确定。 根据价格法,高价倒卖和开具假发票将被处以150倍的罚款,违法者将缴付10-3000万列弗罚款。对开经营冒牌商品的罚款同样是10-3000万列弗,滥用垄断权抬高物价的罚款是50-2000万列弗。商人、生产者和供应者开具的发票和收款单必须书写清楚,如买方未被告知商品的有效期或未被告知商品是低劣产品,将处以经营者最高2000万列弗的罚款,再次违法者处以3000万列弗。
九、拟议中的法规修改 为进一步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保投资,外资署最近对《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将其更名为《投资法》。《投资法》草案已经政府审议通过,预计将在1997年9月递交议会讨论通过。据了解,经修改后的《投资法》取消了现行《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中的许多限制,给外商以更多优惠条件和自由度,主要为: (一) 新《外资法》对外资的定义作了修改,取消了现行法中的5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限额,规定外国人不论投入金额多少,均被视为外国投资; (二) 新《外资法》承认外商购买保加利亚的国家有价证券,且不论其期限长短,均被作为外国投资(现行法只承认购买6月期以上的证券为投资); (三) 外商购买国家和企业的债务被视作投资,外商提供的合同、股份金视作投资,外商进行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设计也视作投资; (四) 新《外资法》取消现行法中关于合资企业不能购买农用耕地的规定,允许业经注册的合资企业,不论外资所占比例大小,均可购买保农用耕地; (五) 新《外资法》取消现行法中关于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十年不变的规定,而规定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至投资终止前均不变; 新《外资法》规定的优惠措施还有: --外资可享受租赁权和租赁管理权; --金融租赁和五年期以下贷款亦享受法律给予的优惠; --如外商在外资企业中的投入为实物投资,则可免征进口税费,但五年内不得转让和出售(现行法中规定只有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等投入方可享受免税待遇); --外资企业进口的交通工具免征进口税。但小轿车例外,进口小轿车需证明确系合资企业工作用车方可享受免税; --注册手续简化。只要求外资在国家统计局办理注册手续(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同时在国家统计局、外资署、财政部和证券委员会注册)。对不提供统计资料的合资企业将处以8万至60万列弗的罚款。 新《投资法》规定,如外商投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就可享受投资项目所需的长期资产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海关税费和增值税以及连续十年利润税减半的优惠: --投资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创造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在基础设施落后、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投资; --刺激技术研究的投资; --采用世界领先技术的投资。 对实施以上投资项目,外商还可以从国家、地方政府或其它所有者获得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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