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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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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允许外资涉足的领域极为广泛,除军工、铁路、邮政等极少数领域还没有外资介入外,其它几乎所有的行业均为对外资开放。外资进入罗马尼亚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直接投资组建独资或合资项目;二是参与罗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私有化,收购其股份。从1998年起,罗马尼亚通过颁布实施1997/92号《鼓励直接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不再给予特殊的优惠,而是实行所谓国民待遇,即无论国内、国外投资商均享受同等待遇。现行的鼓励投资政策主要由以下三个法规加以规定: 一、《鼓励直接投资法》 以实物为社会资本而进口的物资免征海关税和增值税;可折旧的进口物资或从国内市场采购的物资免征海关税和增值税;再投资或从罗国有资产基金会购买的股份免征利润税;如某一财政年度出现亏损,可转入下一年度应税利润中;可采用快速折旧法。 50-100万美元的投资减征10%的利润税两年;100-500万美元的投资减征15%利润税三年;500-2000万美元的投资减征25%利润税四年;2000-3500万美元的投资减50%利润税五年;3500-5000万美元的投资减征75%利润税七年;5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免征利润税十年。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法》 该法律于1999年7月颁布实施,主要是鼓励雇工人数在250人以下的非国有资本企业的发展。鼓励措施如下: 生产和服务所需的进口设备、技术免征关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所得税;产品出口所得收益减征75%利润税。 从事金融、保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以及单纯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不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
三、《贫困地区法》 这项法规于1998年9月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造成失业人口相对集中的矿区和基础设施落后的困难地区。目前,政府以决议形式审定的困难地区一共有23个。对在这类地区投资办企业的鼓励措施如下: (一) 免税项目 --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装置、交通工具及其他可折旧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投资项目所需(罗)国产机器、设备、装置、交通工具及其他可折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在被确定为困难地区的整个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投资项目所需占用农田或改变原有项目用途者,免征有关改变项目用途税费。 (二) 退税规定 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经地区发展部门审核验证后退还进口关税。 (三) 其他扶持政策 --根据具体情况,鼓励工业产成品和服务项目的出口; --在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限额内,为国外信贷提供担保; --为政府决议批准的专项计划项目提供资金; --国家以参股方式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资金。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经济困难财政紧张,为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完成:(1)1999年国家预算法将上述《鼓励直接投资法》所规定的投资优惠措施在该财政年内中止执行,但至今尚未恢复。据分析今后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只对5000万美元以上大额投资优惠予以保留,但优惠内容需根据具体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及社会效益等诸多因素,政府个案审批并以政府专项决议的形式重新规定。如,1999年法国雷诺公司以5000万美元收购罗达契亚汽车厂51%股份并承诺2.7亿美元的后续投资,罗政府给予所得税免5年、增值税缓3年、进口生产用零部件免关税等项优惠。2000年4月罗政府对德国CONTINENTAL公司投资5000万美元在罗蒂米索拉市合资建汽车厂的项目给予:项目所需进口设备5年内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国内采购上述设备免征增值税;(2)《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法》从颁布后就没有完整实施,除“产品出口所得收益减征75%利润税”其余优惠措施均被搁置起来未能兑现;(3)《贫困地区法》规定的投资优惠措施虽然名义上在执行,但实际上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我宁夏东辉公司在罗中北部一贫困地区投资设项目组装自行车、轻骑摩托等产品已近一年之久,有关应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至今未能顺利兑现。 另外,从1993年起罗马尼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私有化工作逐步推开,国有资产基金会面向内外投资商出售上述企业中国家持有的股份。外资参与罗私有化的金额从1993年至1999年总共为2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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