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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2-10  
浙外经贸境外发(2003)82号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和《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的精神,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省市的境外投资审批办法已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审批项目:
    (一)范围: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或机构统一由外经贸部审批并发放批准证书。
    热点国家名单调整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二)申报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境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境外设立办事处还需办事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项目:
    (一)范围;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或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的,由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
    (二) 申报材料:
    1、申办贸易性企业(机构)材料:
申请报告;境外企业合同章程;境外机构工作条例;投资、开办费预算表;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境外投资合作方的背景及其资信材料(独资可省略);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办事处可免);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办非贸易性企业材料:
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两者合并编写)、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章程;境外投资合作方背景及其资信材料(独资可省略);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中方单位近二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中方单位营业执照;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境外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赴香港、澳门、台湾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以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境外处)联系。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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