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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诚信付出的代价
发布时间: 2004-05-31 信息来源:
案例介绍

  2002年9月11日,绍兴县亚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与土耳其的SOGUT GIDA VE TURIZM PAZ.SAN.TIC.LTD.STI(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了出口2000公斤添加剂的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总价为38400美元,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此后,上海天霖星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向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网公司)订舱,并垫付了订舱、内装和报关等费用计人民币1520元。同年10月17日,欧网公司签发了以其名称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提单载明:装运港上海,卸货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托运人亚美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S公司,提单签章字样为“For and on behalf of SEA-AIR LOGISTICS(CHINA)LTD.陈勇”。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亚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处欧网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亚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因滚动核销,其已将涉案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核销,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亚美公司已就涉案货物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可以推定其已经收到了涉案货物的货款,亚美公司诉请的损失并不存在,遂判决对亚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亚美公司不服上诉,并提交了7份证据,用以证明其用其他3笔业务的收入核销了涉案核销单,实际未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

  欧网公司质证认为,亚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收到货款,因为国际贸易中的付款人并不一定就是收货人,且即使通过原来的途径无法结汇,不能证明以后也未能收汇。亚美公司对涉案货物办理了外汇核销,意味着收到货款、外贸结束;外汇核销是亚美公司自认收到货款、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此进行确认的行为,在外汇核销记录未作改动前,外汇核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无法改动,亚美公司如要推翻已收到货款的自认,则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亚美公司与欧网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行,欧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涉案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了核销手续,构成亚美公司已经收回涉案货物全部货款的初步证据。亚美公司关于用其他业务外汇收入冲销涉案核销单的说法没有证据佐证,且即使其通过涉案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未能正常收汇,也不能排除其以后通过其他方式收到货款并用其他核销单进行核销的可能,故不足以推翻上述初步证据。在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未作出撤销本案外汇核销决定之前,该核销行为仍然有效,原判认定亚美公司已经收到全部货款、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并无不当,亚美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1月16日,法院裁定:欧网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应当赔偿提单持有人亚美公司因货物被无单放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亚美公司已经收到货款,不存在损失,欧网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评析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亚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了涉案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已向外汇管理局核销,被告和法院按我国外汇管理现行规定,推定为已收到货款,如要推翻,则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亚美公司提供不了未收到货款的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起诉与判决耐人寻味,值得探讨,更值得进出口企业引以为戒。

  一、对原告而言

  对原告来说,起诉事由与提供证据是自相矛盾的,应该有一个是假的,但无论那个是假的,都涉及一个企业的诚信问题。由于缺乏诚信,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或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案子败诉,索赔不成又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

  首先,如果确因欧网公司无单放货,亚美公司遭受钱货两空的经济损失,则不可能提供涉案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核销的证据。亚美公司提供的3份结汇通知书(副本)载明3笔外汇收入是用3份不同编号的核销单进行了核销,而结汇通知书(核销专用联)却记载该3笔外汇收入均用涉案货物的核销单进行了核销。亚美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其用其他3笔业务的收入核销了涉案核销单,实际并未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如果该证据是真实的,则亚美公司在外汇核销上弄虚作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这也说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第二,亚美公司如果确实收到了涉案货款、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就不应该起诉欧网公司,而只对欧网公司提出批评,或要求其支付因追收涉案货款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已收到货款,还执意抓住欧网公司无单放货的错误起诉和上诉欧网公司,亚美公司有敲诈之嫌,非善意之举,缺乏企业应有的诚实。

  笔者分析,涉案货物的外汇账是核销了,亚美公司在这点上是诚实的,但实际上没有收到货款的可能性比较大,不然,很难理解亚美公司在一审败诉后为何继续上诉。因为亚美公司在外汇核销问题上犯了错误,所以他无法举证未收到货款。诚信至关重要,企业应诚实经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办事。

  二、对被告而言

  对于被告来说,无单放货的错误是不能原谅的,是违约行为,应负赔偿责任。虽然“国际贸易中的付款人并不一定就是收货人,且即使通过原来的途径无法结汇,不能证明以后也未能收汇”,但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托运人首先是找承运人索赔,然后或同时通过其他途径要求买方付款。如果承运人认为卖方已收汇,必须由承运人来举证收货人已付了款或卖方已收到货款。本案中,只是由于亚美公司在外汇核销问题上弄虚作假,并在诉讼中缺乏经验(提供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言),被欧网公司抓住辫子,法院把举证责任转移到亚美公司。欧网公司可能应败诉,由于亚美公司的错误被挽救了。

  三、对法院而言

  对于法院来说,要求亚美公司就已办外汇核销手续而没有收到货款进行举证,进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体的公正要靠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并无不当,但实际上并不能排除亚美公司未收到货款的可能。亚美公司办理了涉案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手续,只能“构成亚美公司已经收回涉案货物全部货款的初步证据”,但不是确切证据;不能排除亚美公司在外汇核销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用其他3笔业务的收入核销了涉案核销单,实际未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如果法院也要求承运人举证收货人已付了款,也许审理结果会不一样。通常,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均有保函,发生争议后,承运人请收货人提供已付款的证据是正常的。法院虽然认定涉案货物被承运人无单放行,欧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因亚美公司不能证明未收到货款,无需进行赔偿。实际上是用外汇核销问题上的错误判决原告败诉,亚美公司即使有冤也只能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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