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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续展
发布时间: 2003-11-05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办理商标续展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二份,加盖申请人印章;
 2、由申请人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3、注册商标图样5张;
 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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