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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将对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别监管
发布时间: 2004-12-16 信息来源:
     在线国际商报讯 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处消息 俄联邦海关署署长热里霍夫12月10日就执行《海关法》第359条签发命令称,为了遏止伪报、低报进口货物的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要求各地区海关局长、各地方海关对来自东南亚、中国、土耳其和部分欧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实施特别监管。

  据悉,该监管主要是针对进口捆装、箱装、袋装,纸箱包装,没有唛头或没有对包装内的商品进行标注说明的货物,以及一件包装内有不同种类的货物,海关查验时要确保做到:(1)要求进口报关必须出示装箱单、货物明细单或商业合同和货运单证,提供包装内的商品名称、数量和商标证明;(2)进口货物必须按商品种类和名称分件包装;对不能提供上述单证或有关信息的,海关依照风险分析结果,可以延长查验期限;(3)如货主提供的单证文本是海关人员非掌握的外文语种的,按《海关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即:海关有权要求报关人提交俄文译本)执行。

  据悉,该命令自2005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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