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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 本章规定了海关工作的基本规则: 1、强制申报: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为任何目的,在黎巴嫩进行货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类的进出口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均需向相应海关进出口办公室申报。海关应当决定申报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可采取口头申报形式(旅客)。 2、申报核实:海关关员应当接受申报,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工具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 3、关税的决定和支付:海关官员应当根据海关关税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关税对货物确定征税额。关税应当交付给海关财库,缴纳关税者应获常规收据一张。海关关员不得少征或多征关税,任何差额,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没有正式收据的,都为非法。收取和支付此类款项的,均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货物申报 1、海关例律 人和普通贸易者、公司或个人均可遵照法律和以下海关例律从事进出口活动: -出口 普通出口(EX1) 临时出口(EX2) 再出口(EX3) -进口 供本地消费的进口(IM4) 再进口(IM6) 免征关税 暂时入境加工以及性质类似的暂时进口(IM5) 公共、私人、工业或特种仓储(IM7) 普通转口(TR8) 国际转口(B9/B10) 注:国际转口现未列入海关统一申报之列。 2、海关报表 任何进出口者,必须对其进口或出口货物进行申报。货物通过专门具体的海关报表进行。1997年初开始,黎巴嫩海关采用了统一海关报表(SINGLE CUSTOMS DECLARATION),其格式适应黎巴嫩海关所有条例规定。 以下情况免于报表申报: A、海关认为可以口头申报的 B、根据国际条约免于申报的 C、邮包和其他常规信件 D、根据海关规定,不必申报的任何黎巴嫩居民或外国居民带来的使用过的个人行李以及新的个人物品 E、根据海关规定,不必申报的数额较小的个人邮购物品或者商业样品等 海关署长可以授权对某些货物(递交报表之后)的关税征收采取简化程序。 3、授权通关代理 下列人员可以报关: A、任何通关代理或者注册的运送经纪人 B、贸易商或者贸易商授权的代理,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对货物有所有权、占有权或者航运权的证据 C、其他海关规定的人员和情况 向海关提交报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交货单。任何使用运送经纪人名义的交货单被认为是专门委托运送经纪人来完成报关手续。运送经纪人有权得到报酬,然而报酬具体金额法律并无强制规定。 4、海关报表的主要内容 A、货物价值 2001年4月起,黎巴嫩海关4461号令开始在黎巴嫩实施: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价值应当依据交货价值确定,主要包括实际进口时已经支付或者需要支付的商品价格加上其他任何在货物到达黎巴嫩之前买方需要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卸货等费用)。 B、原产地 黎巴嫩海关原产地标准的目的主要是判断是否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享有优惠税率,便于海关统计、遏制商业欺诈以及便于公共卫生等部门协作等。一般说来,出口方应当在出具的原始发票中清楚明白的表明货物的原产地,也可以单独出具原产地证书。 当两国或多国均参与了某一产品的生产时,产品原产地应当为最后使产品做出实质性改变或使产品价值发生重大改变的国家。
以下情况,出口者不必提交原产地证书: a.个人空寄的邮件或者包裹 b.广告材料以及无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少于100万黎镑(666美元)的货物样品 c.个人行李不超过500万黎镑(3333美元) d.任何黎巴嫩或者拟在黎巴嫩定居的外国人入境携带的二手家具。 C、货物分类 进口货物分类按照黎巴嫩海关统一协调编码制度执行,有关情况可参见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D、海关税类 a.进口关税 海关进口关税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三种方式。海关关税大部分在5%左右,少数为15%,40%等不等。 b.地方消费税 国家对烟草、燃油、汽车、水泥、石灰、石膏和酒类等征收消费税。 c.增值税 2002年1月起,海关开征增值税,税率为货物价值10%。税基为货物价值加关税。 d.印花税 印花税为50000黎镑(约33.33美元) 5、海关申报所需附件 A、原始发票 B、物品清单(如果原始发票没有具体细节) C、提单复印件或者类似票据 D、产地证书 E、特殊情况下,海关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的单据,如支付证明,货物价值特别声明等 6、海关费用支付方式: A、现金 B、支票 由中央银行指定银行开出,由此指定银行证明银行帐户中有足够金额用于支付此笔款项,或者由该银行出具担保 C、本票
以上内容,供我国公司参考,更多情况可以参考黎巴嫩海关网站 www.customs.gov.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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